代表法圣人之所以为圣要如此规定,主要是鉴于这样两种情况:一是,有许多代表入选后,由于不了解当全国碰头会代表的使命和责任,不能认得全国碰头会代表执行代表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紧要意义,因此,对出席公民代表会会议采取不足挂齿的神态,甚至不请假就不去加盟公民代表会会议,这种情景在代表法制定事先是浩大的。在基层尤其突出。有组成部分全国碰头会代表对出席公民代表会会议很积极很满腔热忱,但遭到了代表所在的差事单位,甚至当地一些部门的阻碍,不支持全国碰头会代表去加盟公民代表会会议,不为他们出席大会创始少不了的条件 。
针对这两种情况,代表法黑白分明规定代表有道是加盟代表会,这既是代表的一项权利,也是代表的一项义务。代表不是想出席大会就出席大会,不想出席大会就可以不出席大会。作为代表的一项权利,也不是哪个单位和部门想阻碍就可以阻碍的。代表法圣人之所以为圣醒目地把它作为全国碰头会代表在公民代表会会议期间差事的第一条列出。还因为代表出席代表会会议是小曲好唱口难开代表会的大前提。如果出席人数达缺席株数,代表会会议就不能召开,即使召开了也是杯水车薪的。